男子吴某因无证驾车致受害人死亡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依法逮捕,并由永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死者近亲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永宁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以吴某无证驾车致他人死亡为由拒赔。永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月12日,吴某将自己的陕A855U6号小轿车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金凤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上载明该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012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吴某无证驾驶该车行使至永宁县中医院门口处时,与纳某相撞,导致纳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吴某驾车逃逸。2月25日,吴某到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3月1日,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4月13日,永宁县检察院以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纳某的近亲属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8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吴某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却认为,吴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致他人死亡后逃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永宁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与被告人吴某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吴某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吴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及于协议达成当日将23万元交到法院。被告人吴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永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为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都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向驾驶人追偿。同时,仅对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免责,对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可以免责。
据此,永宁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