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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带你认清“帮信罪”,不要成为犯罪“帮凶”

以案释法丨带你认清“帮信罪”,不要成为犯罪“帮凶”

    

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

但随意出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

特别是银行卡、电话卡

存在风险!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王某甲等七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16万元,对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等财物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乙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甲实际控制、经营三家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姚某、石某某系公司员工。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阿文”介绍开展为境外组织转账的“业务”——提供银行账户并按照对方要求向相关账户转账,从中获得每张银行卡流水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七不等的利润。随后,被告人王某甲以为境外洗钱需要银行卡让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提供银行卡和电话卡从中获利。被告人石某某遂以需要银行卡做工资为由让被告人王某乙帮忙找卡,王某乙联系银川某大学学生杜某(另案处理)以办卡刷单为名让其找同学帮忙办卡,石某某给王某乙每张卡1000元,王某乙每张卡给杜某700元,杜某再以办理一张银行卡350元的标准给办卡的同学。被告人石某某、王某乙共向杜某收购10张银行卡、8张电话卡,王某乙从中获利30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以资金周转、发工资为由,让其朋友帮忙办理银行卡35张及若干电话卡,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亲属等办理银行卡18张及电话卡,将以上两卡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使用。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利3至4万元。

同期,被告人王某甲又将该“业务”介绍给员工高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姚某四人。被告人王某甲联系好业务后,便“授权”被告人高某某与境外“阿森”联系并负责具体业务。被告人张某某将提供来的银行卡录入境外组织指定的系统,开卡后,在确认收到对方打入的钱款后,再按照对方要求向相关账户进行转账。白天由张某某查单、姚某转账,晚上则由高某某查单、石某某转账,转账的人可以从中分得千分之一点五的提成或者拿工资加提成。经查,截至案发,涉案银行账户中资金流水逾亿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七人明知系境外非法组织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和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乙向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中牟取利益,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切莫将两卡随意交给他人使用,更不能为贪图蝇头小利将两卡出售给他人,从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永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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