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攀升,夏夜烧烤、好友聚餐饮酒成为不少人的休闲选择。酒足饭饱之后,许多人心存侥幸,无视酒驾醉驾的安全红线,更有不少车主误以为,只要自己不开车,他人酒后驾车便与自己无关,却不知,酒后放任他人驾车上路,变相“助攻”醉驾,同样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两名同饮好友,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2025年夏夜,被告人周某、史某结伴在永宁县某酒吧饮酒,凌晨2点,二人饮酒结束后,身为车辆所有人的史某,在明知周某饮酒的情况下,依旧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由周某,放任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自己则随车同行。
周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沿永宁县街道行驶,行至一处时,与对向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随即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与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06.03mg/100ml和140.7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案发后,周某、史某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
永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史某犯危险驾驶罪名成立。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史某虽未亲自驾车,但其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周某共同饮酒后,在明确知晓周某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安全驾驶条件的情况下,仍主动交付车钥匙,放任周某醉酒驾车并随车同行,为周某的醉驾行为“助攻”,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量刑方面,鉴于被告周某、史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史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危险驾驶罪只处罚实际驾车的驾驶人,同饮者、车主无需担责。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饮酒、醉酒,仍向其提供车辆、怂恿或放任其驾车上路,为醉驾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夏夜聚餐、户外饮酒场景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上升。酒驾醉驾绝非个人私事,不仅会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更会严重危害公共道路安全,侵害大家的生命财产权益,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摒弃“侥幸心理”“旁观者心理”,饮酒后杜绝驾车,切勿因路途近、夜间人少以身试法。车辆所有人也务必履行车辆管理责任,严禁将车辆交由饮酒、醉酒人员驾驶,作为同行亲友更要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不纵容、不助攻、不盲从,共同守护道路出行安全,严守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