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领养代替购买”成为很多爱宠人士的选择,但领养并非“免费免责”,一纸领养协议背后,是双方需共同遵守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近日,永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猫咪领养合同纠纷案,被告因领养的猫咪丢失,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3000余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赵某与郭某经友好协商,签订《猫咪领养协议》,约定将猫咪“wink”交由郭某领养。协议明确约定,若领养期间猫咪丢失,乙方(郭某)有义务第一时间告知甲方(赵某),甲方有权自行支付费用寻找猫咪,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然而,郭某在猫咪丢失长达3个月后,经赵某主动询问才告知猫咪丢失的事实,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及时通知义务,导致赵某错失寻找猫咪的最佳时机,寻回难度大幅增加。在得知情况后,赵某北上寻猫,双方因费用承担及违约赔偿协商争执不下,无奈赵某诉至永宁法院,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并赔偿全部寻猫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猫咪领养协议》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郭某在猫咪丢失后,未按协议约定第一时间履行通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拖延告知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及时采取有效寻猫措施,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寻找猫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3000余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6000元违约金,虽然双方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两种违约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因缺乏充分依据,属于过高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随着宠物领养日益普遍,此类纠纷也逐渐增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爱宠人士,领养宠物不仅是爱心行为,更是一份受法律约束的长期责任,切勿因“免费领养”就忽视自身义务。
首先,签订领养协议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全部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关于宠物走失、受伤、死亡后的通知义务、责任承担等关键内容,切勿盲目签字,同时要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及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可依。其次,领养人应切实履行照顾义务,若宠物发生走失、受伤等情况,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第一时间通知送养人,主动配合采取寻回、救治等措施,避免因拖延告知扩大损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必要。领养并非“免费免责”,唯有双方恪守契约精神,才能真正守护每一个小生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