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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的精神残疾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

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因事故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及智能减退和记忆力下降,出现精神残疾,这种精神残疾是否需要赔偿?怎么赔偿?

案件回顾

驾驶三轮电动车与余某驾驶重型半挂索引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张某、乘坐人其妻子王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与张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因王某伤势较重,在住院治疗35天后,医院判定其因头部受伤导致精神出现问题,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4万余元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及王某损伤情况,先后组织对王某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精神伤残程度鉴定,鉴定结论是王某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左上肢肌力下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左眼中度视力伤残程度评为十级、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程度评为八级。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伤残鉴定报告,依法认定王某的人身伤残及精神伤残与此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丈夫张某对交通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经审理,综合考量公平原则及过错原则,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剩余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40%。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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