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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是否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近日,永宁县法院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化解了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2023年6月,米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受损,经高速交警部门认定米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授权保险公司向米某追偿,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保险公司向永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米某返还车辆维修赔偿款。

法院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发现米某为甘肃人,常年在外打工,一时无法到庭应诉。于是,先通过电话与米某进行了沟通,米某也同意以微信的方式接受应诉材料。在微信“聊天”对话时,米某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言语间流漏出想调解的意愿。办案人员随即联系承办法官,并拨通了米某的微信电话和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电话,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结合案情向双方当事人耐心悉法释理,告知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米某也在电话调解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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