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心!本来想早些住进装修后的新房,却遭遇了装修“拖欠”,装修公司迟迟不给委托方小马提供设计图,也未按约定时间开工,这可把想要尽快住进新房的小马愁坏了。
某装修公司以“包设计”“一站式配齐”等服务作为活动内容向小马进行宣传,在了解完优惠政策后,小马动了心,便在2023年3月与之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承包其房屋装修工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于2023年7月动工,9月竣工。合同签订后,小马向装修公司支付了3万元价款。但临近约定开工日期,装修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小马提供房屋设计图,在多次电话联系装修公司无人接听后,小马来到装修公司店面询问具体情况,才发现装修公司正处于装修期间,于是,小马找到装修公司负责人,就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设计图以及无法按合同约定竣工一事,想要与其解除合约并返还价款,但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马向永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返还装修金并解除合同以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小马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关于小马要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情况,被告店面装修、设计师更换未及时与小马沟通,且涉案工程也尚未开工,综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纠纷产生原因及时间等,对于小马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应予以支持,但对于小马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人无信不立,业无诚不兴。诚信构成了合同成立的重要基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信原则,遵守合约承诺,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失去诚信经商的立身基础,还可能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