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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训诫后当庭悔过

 

 

近日,永宁县法院李俊法庭妥善处置了一起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事件,维护了庭审秩序,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

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系亲戚关系。2020年,沈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20万元,沈某在偿还4万元后再未归还其余款项,经张某多次催要,沈某拒绝偿还,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俊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的诉求,并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坐在旁听席上的原告家属潘某突然情绪激动对沈某进行辱骂,承办法官立即对潘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责令潘某退出法庭,但是潘某拒绝服从法官指令,且对承办法官出言不逊。为了妥善处理案件,承办法官让值庭法警将潘某带离法庭,在离开法庭时,潘某仍然不断语言攻击法庭工作人员。将潘某带离法庭后,承办法官继续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一番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在案件妥善解决后,承办法官通知值庭法警将潘某带至法庭,依法向其释明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和措施。潘某在听取完法官的释法析理之后,态度逐渐缓和,随即也承认确实是自己没有控制住情绪,向承办法官检讨错误并表示悔意,承办法官鉴于潘某认错态度较好,对其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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