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于某于2016年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芳。起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于某生意经营不善,欠债较多,精神压力大整日酗酒,夫妻感情也受到影响,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打架,情感也日渐淡漠。2023年底,高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女小芳,并要求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芳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进一步了解双方诉求、争议焦点,与高某和于某分别进行了沟通,发现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两人对离婚无异议,但是对小芳的抚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小芳上学、起居一直由母亲高某照顾,双方感情较深。相较高某,于某经济状况较为紧张还经常酗酒,不利于照顾抚养小芳,法官又考虑到现在正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小芳跟随母亲高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在了解案情事实后,法官依法作出了由高某抚养婚生女小芳,于某承担一定数额抚养费至小芳满18周岁或能独立生活时止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