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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条件,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2021年3月,杨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几个月后,双方协商订婚、结婚事宜,杨某按照地方风俗习惯向白某支付了30万元彩礼,并为白某购买了41270元的黄金首饰和2235元的服装。恋爱期间,杨某还多次向白某转账共计23608元。2021年10月,两人举行婚礼仪式并共同在杨某家生活10天,后杨某因工作需要返回外地上班。在此期间,杨某多次要求白某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白某以不买房不买车就不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拒绝与杨某登记,且因购买房屋等事宜与杨某发生争执后再未与其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白某按习俗举行婚礼,白某收取男方彩礼30万元,却在获得高额彩礼后拒绝与杨某办理结婚登记,还将男方购置车辆、房屋等条件作为登记结婚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虽有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据此可认定双方无感情基础,推定其无结婚意愿。法院依法判决白某返还杨某彩礼25万元、金饰款41270元以及微信转款18555元。

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的大额度给付财务行为,包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收受财物方应向对方返还大额财物,在返还财物的具体数额上,应考虑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的支出、同居生活的事实等因素,在公平原则下返还相应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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