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宁0121刑更1号
罪犯曹志业,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25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6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2026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26)宁012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曹志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判决生效后,曹志业于2026年5月20日以其病情较重,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性肾病、慢性心力衰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26年7月10日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曹志业目前疾病状态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曹志业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