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永宁县人民法院->知法园地->案件播报
公司注销就能债务“清零”?法院:股东担责

 

公司注销债务就能一笔勾销?股东“甩锅”就能逃避责任?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面对被告分散居住在各地,沟通协调难度大的现实问题,承办法官多措并举,多轮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69万元赔偿款项于5月1日全部履行完毕,切实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亡赔偿遇难题,公司注销“金蝉脱壳”

原告刘某等三人系石某家属,石某系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普工。2023年,石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因某科技公司未给石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公司本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就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期间,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李某在未通知原告及仲裁委、未结清工伤赔偿债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同年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虚假陈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后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因科技公司已注销,导致裁决无法执行。无奈之下,原告将三名股东诉至永宁法院,要求其对公司未清偿的工伤赔偿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隔空沟通破僵局,面对面调解促履行

立案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发现,本案的争议清晰: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意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但调解工作面临难题,三名被告分别身处黑龙江、陕西等地,地域分散、沟通不便。

初期,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线上联系“隔空调解”,耐心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清零,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存在未了结债务却未通知债权人、未预留赔偿款,属于违法清算,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原告释明案件诉讼风险,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被告异地沟通意愿不强,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经过反复协调,通知三名被告到庭,与原告现场沟通协商。

承办法官先后组织多轮面对面调解,不厌其烦地梳理案件事实,厘清责任边界,一边安抚工亡家属的悲痛情绪,一边严肃告知三名被告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结合类似案例阐明“虚假清算、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经过情理法交融的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张某等三人向原告刘某等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69万元。5月1日,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公司注销并非“免责金牌”,股东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假清算、恶意注销逃避债务。

1.清算需合规: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如实清理债权债务,不得虚假陈述、隐瞒债务。

2.责任难逃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维权要及时: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恶意注销,可依法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责任编辑:
☆ 永宁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永宁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永宁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永宁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永宁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永宁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