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李某雇佣马某为其承包的公路修复工程提供劳务,完工后李某应付马某劳务费三万余元,期间李某先向马某支付了劳务费两万元,仍欠下一万余元未予支付。因马某与李某在工作期间关系较好,所以马某一直未向李某索要剩下的劳务费,但时隔二十年后,因马某年迈疾病缠身,急需用钱,于是想到向李某索要剩下的劳务费,可时间过去太久,李某也举家搬迁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马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受理案件后,深知找到李某是本案的突破口,于是,工作人员通过多方走访调查,联系到了李某之女,法官向其说明情况后,方才与李某取得了联系。但李某却提出欠款已经二十年了,已过了诉讼时效,对马某所说的一万余元劳务费,不予支付。法官见李某无调解意向,该案件只能进入诉讼程序,但法官考虑到,马某年迈体弱生活困难,如采取开庭的方式,不但难以定分止争,也会让马某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于是,承办法官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老李,你要站在老马的角度上多考虑,他现在治病正需要钱呢,这钱现在就是救命钱,再说你对于这一万余元的劳务费也认可,你最好还是给还上”。
“你们老哥俩年轻时关系那么好,如果因为一万块钱反目成仇,那多遗憾啊……”
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李某当庭以现金方式向马某支付了所欠劳务费,该起劳务合同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