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工作动态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知法园地 文化建设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永宁县人民法院->知法园地->案件播报
一男子两次入室盗窃获利8元 被判刑!

 

生活中,一些“小偷小摸”之人自作聪明将盗窃目标锁定为乡邻,且自以为盗窃数额不大就能“逍遥法外”,可事实真是这样吗?

马某与王某系一个村子的村民,一日,被告人马某步行到王某家,翻墙进入院内,将王某家房檐处的监控摄像头推到拍摄不到院子的角度,后进入王某家室内,未翻找到有价值财物便离开了现场。次日下午15时许,马某再次翻墙进入王某,从王某家东侧第一间房屋门口鞋柜抽屉内,拿走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元)装在身上,准备离开时刚好回到家中的王某及其妻子发现并报警,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系犯罪未遂,从轻处罚,且归案后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马某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莫因恶小而为之”,案值虽小,但教训令人深刻和警醒。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要因自己一时贪念而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来源: 责任编辑:
☆ 永宁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永宁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永宁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永宁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永宁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永宁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