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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促调”!巧用保全促调解,案结事了化纠纷

 

近日,永宁县法院通过诉讼保全+庭前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债务纠纷

张某和苏某共同挂靠建筑公司,并同时中标“某安置区屋顶防水改造工程”。张某负责该工程西区的改造工程施工苏某负责该工程东区的改造工程施工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2023年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但建筑公司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未向张某和苏某支付施工款。二人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张某向永宁法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施工款。

审理过程中张某向院申请该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审慎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法院张某保全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迅速对公司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不久,公司代理人便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还款希望法院能够主持调解,并尽快解除保全措施。同时,院查明原告张某起诉的施工款金额中包含案外人苏某的部分工程款于是法庭依法将苏某追加为第三人。

之后,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和苏某及其代理人,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引导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施工中各自所占比例份额存在较大争议,故不愿配合法院进行调解。于是承办法官将双方的争议焦点结合案件情况面对面进行逐一分析,希望双方就所占工程款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共同努力,张某、苏某就工程款比例达成统一意见,并与建筑公司达成调解意见,由该公司向张某、苏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总计300余万元

法官提醒:就本案来说,没有保全将难以进行调解,而变更诉请会延长诉讼时限,主体问题还有可能面临诉讼的风险。从当事人的角度,在全额保全后进行调解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合意,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方便快捷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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