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想要购买一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认识周某,在敲定车辆后,刘某与周某签订了《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了购车款107000元。后薛某雇人将车辆从刘某处开走,刘某报警。经查,该车辆所有人为薛某,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薛某向谢某借款,将该车辆抵押给谢某,谢某的弟弟周某私自将该车辆卖给刘某,后薛某将谢某欠款还清后,便雇人将车辆开走,这才有了上述一幕。了解到基本情况后,刘某与周某进行了多次协商,想要拿回购车款,但周某不予配合,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名为转押实为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对该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薛某将抵押的车辆追回致使刘某无法继续使用车辆,从而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刘某与周某签订的《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并由周某向刘某退还已付款项107000元。
法官提示:回顾本案,周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刘某为相对人、薛某为权利人,刘某善意取得并支付相应价款,合同有效,之后在无权处分人周某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刘某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解除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