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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结”促多案“解” 能动司法促双赢

 

近日,永宁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执行案件,促使一人关联的4起执行案件同时得到妥善化解。

郝某与宁夏某葡萄酒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魏某因公司资金紧张无法发放工资向郝某借款,郝某于当日将现金5万元借给了魏某。两个月后,魏某又因公司购买生产设备向郝某借款,郝某让其儿子给该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同年7月,魏某因公司购买生产设备再次向郝某借款,郝某将自己的两套房子变卖后直接将售房款30万元转账至该公司账户,另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魏某,至此,魏某以公司名义向郝某总计借款6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郝某多次催要,魏某均推脱不还,故郝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宁夏某葡萄酒公司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还清借款65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葡萄酒公司同意先行支付郝某借款30余万元,剩余欠款分期支付。该笔案款30余万元到账后,执行法官发现申请执行人郝某是本院正在执行的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西夏区法院执行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被执行人,于是,执行法官立即联系郝某要求其履行上述案件,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郝某表示愿意履行,并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将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1件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履行完毕。至此,上述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实现了一案“结”促多案“解”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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