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永法〔2020〕8号
永宁县人民法院
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进一步提升我院预决算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预)发〔2018〕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主动及时公开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二条 坚持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第三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应当自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单位概况、部门预算表和部门决算表、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名词解释。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设置下发的预决算公开模板进行部门预决算公开,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公开模板结构,不得随意调整、删减公开模板内容,公开模板中已有罗列但无数据、无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也要公开,公开时保持“空表”的状态或填列“无”,并作说明。公开内容要细化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采取“双公开”的方式,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我院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信息”专栏同时公开,两处平台公开内容及格式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要永久保留,不得随意删除、修改已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院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切实落实部门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全面准确做好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对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预决算公开情况核查和监督检查中核查反馈的问题,应做到及时回应及时整改。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