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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向“新”而行


——永宁法院出台破产审判制度:从个案探索到规则固化,构建“三向发力”新范式

 

近期,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办理质效,永宁法院制定出台了《永宁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永宁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水平工作方案》《永宁县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考评工作办法(试行)》《永宁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四项制度,旨在以制度化手段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缘起:从“个案探索”到“固化规则”

此前备受关注的“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企业债务一度高达5.9亿元,涉及18名职工债务67万余元。案件办理中,法院没有简单地“一破了之”,而是有效运用市场交易规则,采用“报价+谈判+竞价”模式,推动财产溢价幅度达212.47,为该公司重整奠定基础。

“通过一个案例提炼一套规则,通过一个制度规范一类问题”。永宁法院及时总结个案中的有效做法和共性难题,将经验固化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实现从个案探索到类案规则的系统转化。

 

核心:构建“三向发力”破产审判新范式

此次出台的制度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聚焦破产案件“周期长、处置难、重生难”的痛点,重点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鼓励和解与简化程序,跑出司法加速度。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和解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简化公告和债权人会议环节,推动财产灵活处置和多元分配。

二是搭建府院联动制度接口,凝聚工作合力。企业破产往往涉及职工安置、税收处理、信用修复等多重社会问题。新制度对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协调会商机制作出原则性安排,为后续细化税收优惠、注销登记等配套措施预留制度空间。

三是细化管理人选任监督,提升履职规范化。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围绕指定、职责、报酬、监督及考评等全流程予以细化,实现对管理人工作的闭环管理,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对履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既是“僵尸企业”的“出清通道”,更是“生病企业”的“专科医院”。随着制度的落地,永宁法院正努力实现从“办理案件”向“优化生态”转变,使司法预期“稳”起来,让市场主体“活”起来,让营商环境“优”起来,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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