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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法院“示范判决+类案调解” 高效化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活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以同类案件生效裁判为示范模板,精准发力、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原告梁某系永宁县某小区商铺的所有权人,该商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地面塌陷问题。前期塌陷程度较轻,梁某继续使用商铺,多次要求该商铺建设单位宁夏某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但宁夏某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修复措施,导致商铺后期塌陷愈发严重,最终无法正常使用,给梁某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将宁夏某公司诉至永宁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梳理案情,细致分析案件争议焦点,重点围绕商铺地面塌陷的责任划分、损失计算标准等核心问题开展工作。在阅卷过程中,法官经检索发现,本案所涉的房心回填土下陷类财产损害纠纷,已有法院生效判决可作为参考依据。为寻求案件办理最优解,最大限度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承办法官主动开启“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将已生效类案判决作为核心示范依据,推动案件高效化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立足生效裁判确立的裁判规则,采取“释法析理+案例指引”的方式,循序渐进推进调解工作。首先,法官及时与原告梁某沟通对接,引导其仔细查阅同类生效裁判文书,结合本案案情详细解读生效判决中关于房心回填土下陷责任承担、损失计算依据及标准等核心内容,让梁某对自身诉求的合理性、法律依据有了清晰认知。随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 向双方举示生效类案判例,详细拆解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逻辑、法律适用依据,耐心分析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同时强调调解结案相较于判决结案的优势——既能快速化解矛盾、减少诉累,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双方对立情绪,实现互利共赢。针对双方此前存在的认知分歧,法官逐一点明症结,反复沟通疏导,不断弥合双方意见差距,最终促使双方商定合理维修方案,并重新核算相关费用支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该案的圆满化解,充分发挥了生效裁判的示范引领和规则指引作用,简化了诉讼流程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今后,永宁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持续深化“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模式的应用,进一步探索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经验,优化审判流程,为案件增量“减负”,为审判质效“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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