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宁县望远镇有这样一家公司,在完成了一项道路改造的工程后,14余万工程尾款还没拿到,却等来了甲方公司“消失”的消息!更让人气愤的是,欠债公司的股东姜某和李某,居然在注销公司时信誓旦旦地承诺“债务已全部清偿”。望远法庭的一纸判决揭开了真相:虽然公司注销,但是股东的责任逃不掉。
事情还要从2022年初说起。原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接下了被告甲方公司的道路改造项目后,安排施工队按约定完成了沥青摊铺、碾压等工程。结算单上白纸黑字写着总工程款281958.2元,可对方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后,还欠145118.2元未支付就没了下文。原告方催了两年,对方总是以“资金紧张、过段时间支付”等理由推脱搪塞。直到2024年10月以后,原告在催讨这笔债务时发现——欠债公司居然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消失了!
“公司都注销了,我们的钱找谁要?”原告公司的负责人又急又气,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的股东姜某、李某告上法庭。但姜某和李某还心存侥幸:“公司已经注销了,法人资格都没了,债务自然跟我们没关系!”
望远法庭负责审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法官却用法律事实让他们傻了眼:“你们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里写的‘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属于不实信息,这是法律上的‘生死承诺’,不能随口说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对注销承诺不实的,要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关键的是,姜某和李某作为股东,截至公司注销登记之时,既未实缴出资,又未对公司的债务作据实申报,却敢宣称“债务已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公司注销,这笔债也是逃不掉的。
最终,望远法庭完成了案件审结工作,判令被告股东姜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方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14余万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解释:“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是建立在合法清算基础上的,股东想通过‘简易注销’钻空子?法律可不答应!”
法官提醒:公司注销不是“甩锅神器”。股东在办理简易注销时,必须如实申报债务。一旦承诺“债务已清”却留有尾巴,不仅要自掏腰包还债,还可能因虚假承诺面临法律制裁。债权人遇到欠债公司“人间蒸发”的情况,也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溯股东责任,别让血汗钱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