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却一波三折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落某系少数民族,不会讲普通话,于2025年9月入职永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番茄采摘工作。同年10月5日,落某在工作期间驾驶公司三轮电动车不慎摔倒受伤。为主张工伤待遇赔偿,落某申请仲裁确认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落某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受伤后的赔偿问题,若仅就劳动关系进行判决,双方很可能就赔偿事宜再次对簿公堂,增加讼累,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为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决定将工作重心前移,不再简单的审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而是围绕原告受伤赔偿事宜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案件调解
调解伊始便遇到了实际困难,落某因语言不通,无法直接沟通,案件各项手续都是由其儿子委托律师完成的,但是赔偿事宜律师和儿子都表示要听落某本人的意见,这让案件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法官通过律师及时联系上落某的儿子,从而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拉近了和当事人的距离,更有利于缩短双方之间的争议。法官详细的计算了原告受伤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清单”,通过“翻译”告知了原告,并且耐心的向其讲解了“清单”中每一项数据的计算标准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客观分析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引导原告理性调整心理预期。
另一方面,法官则反复向被告公司强调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妥善处理纠纷对企业信誉的重要性。被告公司负责人也通过与股东的再三联系,表示愿意积极解决问题,但由于公司目前经营面临困难,资金周转紧张,希望获得原告的理解。
圆满解决
经过直达终端的调解方式,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落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2万元,其中,4.2万元次日支付,剩余4万元于次月中旬前付清。协议达成后,法官又向被告公司再三重申积极履行的意义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自此,法官仍然没有放弃对案件的跟踪回访,考虑到当事人语言不同,要经过中间多人传话的特殊情况,次日法官就主动联系到被告公司要求其积极履行支付义务,促成首期款项顺利交付。第二笔款项届满履行之日,原告还未收到款项,法官一周内多次联系被告公司法人及各位股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法官督促下原告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
法官提示
通过法院“调解前置与督促履行”的办案理念,成功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案件实质化解。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其诉讼的时间成本。也充分考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帮助其减少连环涉诉的困境,在细节中彰显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劳动争议事关劳动者生计与企业健康发展,本案的顺利调解,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通过调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通过督促履行实现正义“可视化”,即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双方对抗情绪,又避免了一案结多案生的不良循环,充分发挥了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兜底作用和实践意义,促进了合法用工环境及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