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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醉驾 守护平安出行 | 永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而醉酒驾驶却是威胁公共安全的“一颗雷”。近日,永宁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因饮用自制药酒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判决,以法律的刚性惩戒敲响安全警钟,切实守护群众平安出行路。

经查,该案事发当日,张某下班后在家中饮用自制药酒。随后,他心存侥幸驾车外出。不料在路口等待红灯时,竟在车内昏迷不醒,被路过巡逻的民警发现并叫醒。民警察觉张某身上有明显酒气,遂将其带至相关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95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到案后,张某对自己饮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药酒也是酒,饮用后不得驾车。只要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广大驾驶员务必警惕。

1、严守法律红线,莫踩醉驾雷区。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醉酒驾驶,将可能面临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事处罚,且会留下犯罪记录。

2、摒弃侥幸心理,守住安全底线。切勿抱有“药酒度数低、家离得近、深夜没人查”等侥幸心理,这些想法一旦付诸行动,便会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付出沉重代价。酒精会显著降低判断力、反应力和操作协调性,即便未发生事故,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已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引发事故,往往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3、提前规划行程,选择安全方式。聚餐饮酒前,应提前通过预约代驾、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等方式规划返程路线,从源头杜绝酒驾行为,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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