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望远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用耐心与专业化解双方矛盾,彰显“小案不小办”的司法温度。
2023年7月,马某因装修房屋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并通过微信简单确认装修内容,约定总价款8万余元。当月,马某先行支付5万元装修款。装修期间,双方协商加装一组飘窗柜,但未明确加价金额。2024年4月,张某催要剩余款项时,马某以“装修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张某主张拆除已装修内容,马某则要求退还5万元已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均未实际履行,此后马某自行入住案涉房屋。
案件庭审中,双方对“未完成装修项目”及“对应价款”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经咨询鉴定机构,因马某已对部分未完工项目自行补救,“鉴定装修进度”缺乏现实条件,且双方未约定各装修项目的分项价款,“鉴定确定分项金额”也无明确依据,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查清事实,法官庭后组织双方赴装修现场实地勘察,逐一确认未完工项目的内容、规格及尺寸。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优化审理流程,法官运用“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筛选出永宁地区近两年内有家装业务的公司信息,结合案涉装修的施工材料、现场实际情况,参考4家家装公司对“未完工项目”及“飘窗柜增量项目”的平均询价结果,在总价款中扣除未完工部分款项、计入增量项目价款后,判决马某向张某支付剩余装修款3万余元。
小案不小办,生活中的一桩桩“小案”,牵动着每一位群众的心。下一步,永宁县法院将继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办精、办好、办满意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作为践行正确司法政绩观的直接抓手和根本目标,始终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小事”,当作司法工作中的“大事”来办。
法官提示:家装纠纷是居民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争议特点多表现为内容复杂、矛盾尖锐、评定标准较为主观等。在房屋装修时,要选择专业的装修机构,订立书面装修合同,确认装修方案,制定正规的装修设计图,明确付款进度,约定质保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返工、财物损失,增加预算成本及产生其他额外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