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厘清成年子女债务与父母代偿承诺的法律关系,依法判决父亲因“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在法院引导下,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债权人权益,又兼顾朋友情面与家庭和睦。
原告郭某与被告伍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伍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郭某借款29000元,郭某通过转账支付借款后,伍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郭某多次催要,伍某仅偿还5000元,剩余借款迟迟未还。后因郭某小孩生病急需用钱,且伍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郭某无奈找到伍某父亲伍某某催要。伍某某当场承诺每月代为偿还500元。然而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伍某某便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停止支付。多次催讨无果,郭某将伍某、伍某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沟通、以法释理,但双方分歧较大。郭某认为伍某某已作出代偿承诺且实际履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伍某某则主张自己并非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且儿子伍某已成年,应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自己代偿承诺不应成为法律义务。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伍某向原告郭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伍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伍某某念及郭某曾出于朋友情谊借款给儿子伍某,不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多次主动联系法院希望能以和解方式了结纠纷。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意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利息,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圆满解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原告郭某向被告伍某某索要欠款,伍某某承诺每月向郭某偿还借款500元,郭某同意伍某某偿还借款,应视为被告伍某某对该债务的加入,故对原告郭某要求被告伍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