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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来看法官怎么说!

     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购买物品或者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可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在恋爱期间的购物或者转账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分手后赠与的财物能否追回”成为不少人面临的难题。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望远法庭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41月,原告杨某(女)、被告马某(男)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马某多次以装修婚房等为由向杨某索要财物,杨某不仅累计转款6万余元,还为马某婚房添置家电、代偿对外债务。然而,杨某后续发现马某早已另有结婚对象,遂要求退还上述财物,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退还,须结合转账的金额、恋爱阶段及赠与目的等内容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杨某的转账、购买家电、代偿债务等行为,均以与马某结婚为明确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马某隐瞒已有结婚对象的事实,导致赠与所附的“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该部分大额财物依法应予以返还。同时,法院也明确,对于双方往来中“520元“888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转账,以及共同吃饭、日常购物等消费支出,应认定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无需返还。

法官提示:财物赠与是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应合理管理各自财物,理性表达情感,不应假借婚约索取大额财物,以免造成人财两空的结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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