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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货物运输途中受损,承运人该担责吗?法院判了!

 

近日,永宁县法院望远法庭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的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2024年9月,原告刘女士在内蒙古通辽市花费60330元采购鸡心果12440斤,后委托被告马某(个体货运司机)承运。为确保水果新鲜度,刘女士特别强调“运输全程需持续打冷”,马某对该要求明确认可。9月14日,马某如期将货物运至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水果市场,刘女士却在收货时发现,大量鸡心果因温度控制不当已出现受损情况,遂第一时间联系马某核实原因,马某承认其在运输途中上坡时把制冷机关了,导致冷气没打透。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刘女士为减少货物损耗带来的进一步损失,先行低价出售了部分完好水果,但因双方在货物受损金额、压车损失及运费抵扣等关键问题上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甚至马某在未提前告知刘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剩余水果拉回自己住所地低价出售,且未将售卖所得款项退还刘女士。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货物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承运人马某是否需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货物毁损的具体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随后,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则,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

法官审理认为,马某作为承运人,明确知晓鸡心果属于生鲜货物,需全程维持低温环境才能避免变质,却在运输途中擅自关闭制冷设备,未按约定保持全程稳定低温。该行为与货物毁损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是导致货损的核心原因。同时,马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损系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或托运人刘女士存在过错所致,不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综上,法官认定马某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为精准核算金额,法院调取了2024年9月货物到达地鸡心果的市场交易价格,并结合水果销售行业的通行交易惯例,在扣减刘女士已出售部分受损货物所获价款后,最终采信了刘女士主张的货物单价,判决马某向刘女士赔偿49537.5元。

法官提示:防范运输纠纷,这些要点要牢记

1. 明确约定,留存证据:托运人应与承运人书面约定运输要求(如温度、时限)、货物价值、赔偿方式等,微信聊天记录、运输单据、货物采购凭证等需妥善保存,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承运人履约,尽到谨慎义务:承运人需严格按约定履行运输责任,尤其对生鲜、易碎等特殊货物,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若发生意外,需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固定证据,不得擅自处置货物。

3. 合理维权,避免扩大损失:货物受损后,双方应优先协商处理,托运人可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低价出售完好货物),承运人不得通过“扣货卖货”等违法方式追偿,否则需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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