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宁县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灵活执行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让胜诉权益从“纸上”落到“实处”。
案件回顾:劳务报酬难兑现,法院调解仍未果
时间回溯至2019年4月,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宁夏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李某为该公司相关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工程按期完工后,李某却迟迟未能拿到应得的劳务报酬。此后两年间,李某多次主动联系被执行人催要工资,但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劳务报酬的支付事宜一再搁置。无奈之下的李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及宁夏某公司诉至永宁县法院。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向李某支付劳务费17140元,并约定了明确的支付期限。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再次违背承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了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2023年4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网络查控工作。
灵活执行:以物抵债破僵局,双赢方案解民忧
网络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某某及宁夏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且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短期内难以通过现金方式履行义务。若仅采取查封、扣押等常规强制措施,不仅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还会延长案件执行周期,李某的工资权益仍难以快速实现。
执行法官深知这笔工资对李某的重要性,多次主动约谈双方当事人,一方面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了解到他急需拿到工资以缓解生活压力;另一方面也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配合执行。
在与被执行人沟通中,执行法官得知其虽然暂无现金支付能力,但名下有一辆可供使用的车辆,价值与劳务费数额基本相当,希望能通过车辆抵偿债务。法官迅速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李某,并从“快速实现权益”的角度为其分析以物抵债的可行性——若接受以物抵债,可避免漫长的财产处置流程,尽快拿到实际“对价”,如果坚持要求现金执行,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和利弊分析,李某权衡再三后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以车辆抵偿17140元劳务费。随后,执行法官协助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交接等相关手续,确保抵债财产顺利交付。至此,这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了结,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被执行人也避免了因拒不执行面临的进一步法律责任,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