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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宁财监检〔20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与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区财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与中央、财政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8号)的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区直各部门(单位)2019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91219日起,至1225日止。根据检查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县(区)

1.2019年度政府预算和2018年度政府决算公开情况;

2.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和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二)区直各部门(单位)

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和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三、检查方式

送达检查。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采用就地检查方式核查、调查有关事项。

四、检查组组成

  长:刘学军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局长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9465)

副组长:    自治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副主任

  员:    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监督检查处

        于国忠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33945)

        白玉栋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33941)

        管会伟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0022895)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109175)

        杨焱斐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编号00140022874)

五、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四)《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9号)。

(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4号)。

六、工作要求

(一)公开检查信息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12月16日1800之前,将本通知、《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在12月16日1800之前,将本通知、《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公告栏予以张贴。

(二)填送送答回证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市、县(区)分管财政工作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加盖本市县(区)人民政府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送达回证》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416号1103室;联系电话:0951-5069413;传真0951-5069413)。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分管本单位政务公开或者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领导同志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加盖本部门(单位)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送达回证》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三)报送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资料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关业务部门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各市县区报送资料明细》中所列资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将《区直各部门(单位)报送资料明细》中所列资料送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四)指定联系人

1.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各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2.请区直各部门(单位)从本部门(单位)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同志作为本次检查的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于2019年12月18日1200之前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五)其他

本次检查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单位)2019年度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按有关规定专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向本市、县(区)党委(党工委)汇报本次检查有关情况。

七、其他

请各财政局对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和若干要求等廉洁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组联系电话:18895071177  联系人: 

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0951-5069411  13995107246

 

附件:1.送达回证

   2.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3.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4.各市县区报送资料明细

      5.区直各部门(单位)报送资料明细

      6.财政监督检查联系人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送:各市、县(区)党委(党工委)

 

 

 

 

 

 

 

 

 

 

 

 

 

 

 

 

 

 

 

 

 

 

财政监督“十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三、不准由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四、不准接受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五、不准参加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及其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在监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内部消息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九、不准在财政部门作出结论之前私自向被监督人通报相关情况或者泄露工作秘密;

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附件3

 

财政监督“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四、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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