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法庭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责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法庭都是不予支持的。永宁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证据提供不足,最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水电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高某向张某提供工程保证金3万元整,在高某进场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后因《水电安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高某认为张某应当退回保证金3万元整,但张某只承认高某微信转账的13000元保证金,并不承认高某所说的剩下17000元是由现金方式支付的,因此只将13000退还给了高某,高某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自然人,均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资质,且双方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张某收取原告高某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原告高某自认被告张某已退还保证金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原告高某有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高某只提供了向被告张某微信转账13000元的证据,对其所陈述的“剩下17000元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说法,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于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一些合同的签订需要相关主体具备一定资质,否则就是无效合同,双方应相互返还合同约定已履行的相关部分。在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并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就保证金金额各执一词,就是因为两人在提供保证金过程中没有留存相关证据。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留痕,为纠纷化解提供相关证据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