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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接受诉前调解同意离婚后又反悔,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以案释法|接受诉前调解同意离婚后又反悔,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望远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后,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宋某与张某一致同意离婚,并就家庭财产、子女抚养及诉讼费用的承担达成调解意见,后依法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立案后,双方就已达成的协议内容出现了新的分歧,并拒绝缴纳诉讼费用。经法官核实双方意见,依法以拒缴诉讼费用为由按撤诉处理,并告知双方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说法】诉前调解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相对简单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纠纷委派给特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调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它具有程序便捷高效、省时省力省心、节约诉讼成本、社会效果显著等优势,现已成为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对于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均可在30天内对协议内容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此类法律文书与通过诉讼途径取得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如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怎么办?对于正常的经济类、侵权类纠纷,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一方或双方不按协议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据协议内容提起新的民事诉讼。对于身份关系类、权属确认类纠纷,如未依法立案出具调解书,则身份关系及权属关系不发生变动。

【法官提醒】公民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前提下,均可自行处置自己的权利或设定义务,但不管是在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之前还是之后,都应按照要约及承诺履行相应的内容,尤其是在处理身份关系、权属确认关系的时候,更要格外慎重。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做到重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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