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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人民法庭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人民法庭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永宁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频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永宁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材料、应诉材料同时送达上述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财产申报表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瞒报、漏报、逾期不报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收入状况不了解,财产状况不透明,导致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障。此次申报令的施行,不仅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提升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效率,进一步助推家事审判程序化、规范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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