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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创示范 |永宁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

             办实事·创示范 |永宁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案,被告人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系永宁法院审理的首起串通投标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药某某成立宁夏晋鄂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无工程建设资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药某某为承揽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的多个工程项目,在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受托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安排他人联系多家公司陪标以提高中标可能性,通过替陪标公司缴纳保证金、提供工程预算、支付陪标费等方式进行围标。中标后,被告人药某某即挂靠中标公司成为实际施工人,向中标公司缴纳管理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某某通过替陪标公司缴纳保证金或提供虚假保证金、制作预算、支付陪标费等方式串通多家公司进行围标,不论哪个公司中标,最终均由被告人药某某承建工程,实为一个投标人,失去了招投标的竞争性,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宁夏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院审结的首起刑事案件。串通招投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悖“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是净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亲清政商环境、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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