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宁0121刑初124号
本院在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牛豹、张士尊滥伐林木一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牛豹、张士尊支付林木补植复绿费用32856元;二、被告人牛豹、张士尊承担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的鉴定费2500元;三、上述费用被告人牛豹、张士尊各支付17678元,并当庭履行(已暂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联系人:曹忠,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联系电话:0951-8411093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永宁县永康西路6号)
特此公告。
附:1、永检二部民公诉[2020]2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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