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宁0121刑初98号
本院在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永平滥伐林木一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人王永平支付林木补植复绿费13443元;二、被告人王永平承担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的公告费15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4000元;承担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告费用(以实际公告费用为准);三、当庭履行上述费用(已暂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自登报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赵洪霞,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951-8411092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永宁县永康西路6号)
特此公告。
附:1、永检二部民公诉[2020]1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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