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限高“紧箍”使其寸步难行
被执行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永宁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王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银行存款1943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并上缴至国库,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9年8月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王某自2019年4月9日出狱之后,由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银行金融信贷业务,无法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等交通工具,从而导致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2020年8月10日王某迫于压力不得不主动联系我院缴纳了剩余2057元罚金,本案恢复执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我院依法于2020年8月12日将其从失信名单库中予以屏蔽。
执行法官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得被执行人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迫使其主动履行早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