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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减刑的“铁窗泪”

 失信—减刑的“铁窗泪”

 

执行人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永宁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杨某某缴纳罚金10000元。但杨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对杨某某的证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网络银行等财产查询,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4元,再未发现杨某某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服刑,201912月18日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199242020年8月12日期间,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全额缴纳罚金,导致其无法争取减刑机会。2020年810日为了帮助杨某某争取到服刑期间的减刑机会,杨某某的妻子主动联系法院缴纳了剩余9276元罚金,本案恢复执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我院依法于2020812日将其从失信名单库中予以屏蔽。

执行法官通过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再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服刑期间无法获得减刑机会,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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